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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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广宗县位于河北省南部的邢台市东部。全境位于地处古黄河、漳河的冲积平原上,地势平坦,自南向北微倾斜,海拔29-35米。东与威县交界,南与邯郸地区邱县接壤,西与平乡、巨鹿两县相连,北与南宫市毗邻。总面积513平方千米。总人口27万人(2004年)。县人民政府驻城关,距省会石家庄120公里。广宗县辖1个镇、7个乡:广宗镇、葫芦乡、大平台乡、件只乡、核桃园乡、东召乡、北塘疃乡、冯家寨乡。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,便建立了广宗县抗日民主政府,属冀南区。1941年8月,广宗县属晋冀鲁豫边区冀南区十三专区。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以后,广宗县属冀南区四专区。1948年9月,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,广宗县遂属华北行政区冀南区四专区。1949年8月1日,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后,广宗县划归河北省邢台专区。1949年10月1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广宗县仍属河北省邢台专区。1958年4月28日,撤销邢台专区,将广宗县划归邯郸地区,同年12月20日,广宗县并入巨鹿县(1960年改属邯郸市)。1961年7月9日,析巨鹿县复置广宗县,属同年复置之邢台专区。1970年邢台专区改为邢台地区,仍辖广宗县。1993年7月,邢台地区与邢台市合并,改称邢台市管辖。